世纪星合同条款和条件

mycsl
2020-05-2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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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星合同条款和条件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NTRACT

2015年3月10日修订

当发货方接收运单就意味着同意并接受本条款的全部内容。

1. 服务
世纪星按照客户要求提供货物的收派件服务,并使用直航或者其他必要的航班运输货物。
本服务以发货方代理人的资格提供。
2. 世纪星的责任
世纪星对收派货物过程中,因未必故意或者严重失误导致的丢失以及损毁情况,按照以下条件负责:
(1)世纪星对货物的赔偿金额取其申报价值与实际销售价值之中的较小金额。
无论何种情况,赔偿金额都不超过100美金或者物理修复费用中的较小金额。
世纪星对无形损失或者损伤不具有赔偿义务。
(2)发货方对托运货物丢失、损伤、变形的赔偿要求应在预定派送日期起30天之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3)赔偿金额必须在结清所有运费后协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事先克扣运费。
3. 赔偿
世纪星在收派货物过程中,对因以下原因和行为者而产生的丢失、破损、延迟等不具有责任:
(1)包装不良,错误地址,虚假品名或者内容性质。
(2)不可抗力:天灾地变、战争、飞机事故、叛乱、暴动、示威、监察或检验。
(3)发件方或收件方的未必故意,不诚实,怠慢,作为或者误导行为。
(4)航空公司,海关,运输公司,仓库...等。
4. 非世纪星未必故意原因造成
货物丢失、损失或毁损、变形、偷窃、延迟、派送错误、未送达等世纪星不具有赔偿责任。
5. 托运货物的合法性
发货方必须确保托运物品合法并且不受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发货方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不得以此问责世纪星。
6. 客户的责任
因发货方或者收货方不遵守本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给世纪星带来的罚款、赋课金、附加费、损失或额外产生费用等均由发货方或者收货方负责承担费用。
7. 派送请款
到付运费时,发货方必须对收货方拒付或者无法支付的所有运费和其他费用负责,并对无法派送至指定目的地的所有情况负责。
8. 和世纪星的服务发生纷争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世纪星的任何中介人、雇佣人、代理人都不享有更改本条款的权限。